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者应履行哪些义务?
根据《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(试行)》第五条,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者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对单独产生并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,应采用专用容器密闭收集、妥善存放;
(二)应与依法确定的本区域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,并按照协议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依法确定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和处理,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;
(三)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,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、数量等;
(四)建立记录台账,详细记录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、数量、收运单位、收运时间等信息;
(五)按要求填报收运处置联单。
国务院部门网站
地方政府网站
市政府部门网站
区(县)政府网站
其他网站